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收效,到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发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收效)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供给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修理保护、环境卫生和相关次序的办理保护等物业服务,业主付出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办理人。每个当地的物业费收取规范都不相同,详细的物业费收取规范由当地的物价局发布。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从合理、揭露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准则,差异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色,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好。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好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好,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依据业主的托付供给物业服务合同约好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酬劳由两边约好。
第四十四条物业办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办理区域内违背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饰和运用等方面法令、法规规则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阻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办理部门陈述。